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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观察员文章] 在碳交易中的价值机会
日期:2012-12-17 阅读7017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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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生物柴油燃烧所释放到大气中的CO2,其来源都可归结为植物在其近年的光合作用从大气中的吸收,而矿物柴油燃烧所释放的CO2,则来源于植物在百万年前从大气中的吸收。因此,比较矿物柴油而言,使用生物柴油对大气中碳平衡的破坏要小得多(要说有的话也主要是在生产农药、化肥,使用动力农用机械等方面),生物柴油也因此被认为具有“碳中和”的特性,国际上有关生物柴油的碳交易也是基于这个概念。

     生物柴油的另一个特性是燃烧排放的有害气体大大低于矿物柴油,因此它很适用于我国空气污染越来越严重的城市中的公共交通。

     当前,我国正在进行碳交易的顶层设计,并已有7个城市正在试行建立碳交易市场。按照证监会副主席姜洋的意见,我国区域性市场的试建是要为全国统一的碳市场预留政策空间的,而且,市场交易要以现货为主,还要以企业参与为主。

     由此我们可以设想,我国的生物柴油应该在碳交易市场中争取两方面的价值体现: 一是“碳中和”的价值体现,二是低污染的价值体现。前者估计与国际上常用的估值差不多,后者则应该在国家对城市空气污染控制的政策中强烈地体现出来。也就是说,空气污染控制政策应该鼓励地方政府在城市公交中使用生物柴油,而碳交易政策所制定的购买生物柴油(可获得的)碳排放权应该就高不就低,最好还带有对降低排放权的限制。总之,这个市场既鼓励企业购买生物柴油,也方便企业可转手给城市公交。

     相信如此建立起来的购买者和使用者都有积极性的市场,必将对我国的生物柴油发展产生较大的刺激,也是我国建设碳交易市场带来的极好机遇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首席观察员  徐天智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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